1. 商标注册人将其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同时转让的,商标注册人应予转让。转移商标注册恳求不应构成误认、稠浊或其它不良后果。
2. 转让方的签名或盖章应与恳求商标注册时运用的签名或盖章一致。
3. 公司需在清算期间处理商标转让恳求时,由清算组织在转让人的章戳处盖章。
4. 撤回商标转让恳求,须经转让方和受让方附和,方可处理商标转让手续。
5. 已注册的美国商标或已恳求注册的商标,可以好意地转让悉数或部分,但客户如果打算转让给好意地运用,则有必要契合美国商法的具体规定,才干转让给好意地运用。
6. 受让人应具有商标注册恳求人的资格;
7. 转让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附送相关证明;
8. 转让人有必要将其在同一种或类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转让给第三人,但不得将该部分转让、自己再留用该部分或将该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 商标所有人如已将该商标答应别人运用,在进行转让前,有必要先征得被答应人附和,按运用答应合同的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转让而损害被答应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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